一、《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背景
《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南府规〔2016〕1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6年5月23日起施行。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南府规〔2017〕43号)要求,原《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28日,在实施期间经历了2019年机构改革和相关政策文件出台更新。因此,有必要在原《办法》进行重新修改中,对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加以归纳总结,更好地适应机构改革后的新形势、新要求,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更科学、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的政策依据,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提升我市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自然资发〔2021〕87号)。
3.《南宁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南府办〔2021〕23号)。
三、《办法》出台时征求意见的情况
按照规范性文件的修订要求,通过向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33家单位发函征求意见,在部门网站、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发布公示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
四、目标任务
更好地适应机构改革后的新形势、新要求,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更科学、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的指导规范文件,进一步规范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要求,提升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五、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六、主要内容
原《办法》有31条,重新制定后为33条。《办法》内容主要明确了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范围、工作原则、防治费用承担原则,主要从地质灾害预防、地质灾害应急、地质灾害治理等三个方面,对地质灾害发生前、发生时、发生后的地质灾害防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细化了市、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以及单位(部门)和个人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奖惩规定等。
七、新旧政策主要差异
1.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根据《南宁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地质灾害的等级对市本级和县(市、区)、开发区的地质灾害相关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划分。
2.对地质灾害应急治理的程序进行明确。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可适当简化程序,从具备甲级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中直接选定,为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后续治理工作理顺程序。
3.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各个环节程序。明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应由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具体项目实施业主,或由当地政府根据我市代建制管理有关规定选择项目代建单位。同时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最新工作要求,将县级财政出资的项目交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验收。
4.对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分工进行调整。依据机构改革后各部门“三定”方案及职责,结合《南宁市202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各部门的职责分工,重新对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分工进行调整。
5.将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进度纳入政府督查事项。明确将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及市本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进度纳入市人民政府督查事项,对项目实施推进不力或主体工程虽已完工但未及时验收决算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戒问责。
八、其他内容
1.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本办法施行后,有效期5年。
相关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