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南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
中国政府网自治区人民政府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
首页 简介 机构设置 政务动态 政务信息 政策法规 办事指南 行政审批 公众监督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审批 > 正文
行政审批
【2006-01-09】 【作者/来源 / 】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4年自治区政府令第9号)和《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监发〔2005〕2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一周年之际,组织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总结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成绩和经验,查找和分析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法制环境。



二、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



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市各级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以及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部门和行业为重点,对2004年7月1日以来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着重抓好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市政、园林、房产、卫生、安全生产、农业(水产畜牧)、劳动、环保、水利、交通、公安、文化等部门和行业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国务院和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和规定落实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已依法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再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是否做好向有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移交工作,下放管理层级的许可项目是否搞好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衔接,有无出现管理脱节的现象。



(二)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取消审批后还需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事项,是否研究制定并落实后续监管的措施和标准,积极运用规则、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行政合同、备案等管理手段,创新管理方式,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是否按照市场化原则指导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制定操作规程,健全运行机制。



(三)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情况。重点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否制定并落实下列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四)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无以下违法行为:



1、没有法定依据擅自实施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不确定一个机构或者不通过受理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应当向公众公开而不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的;



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向被许可人收费或者未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7、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其他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要责令改正,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南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行政许可法学习宣传开展情况和效果



重点监督检查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以新闻报道、版报、专栏、行政许可公益广告、宣传图片(手册)等方式开展宣传的情况,学习培训和考试(核)情况;以及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活动,是否基本上达到了使行政许可实施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运用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自觉性;是否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熟悉有关法律规定,了解自身享有的各项权利、履行应承担的义务,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四、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干部负责这项工作,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或者指定专人承担具体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和协调,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把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紧密结合。要通过监督检查积极探索行政许可的特点和规律,认真总结推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好的做法和经验,注意发现并及时解决行政许可实施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快构建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和服务水平。



(三)要搞好统筹安排。要把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放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认识和把握,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相结合,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政务公开、政务环境评议、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等工作统筹安排、互相促进,增强工作的整体效果,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南宁市机关事物管理局主办 版权所有©
E-mail:jgswgljinfo@nanning.gov.cn 电话:0771-5538026
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技术支持